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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条例

【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德育处 | 发布日期:2006-05-09 | 点击数: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做好高中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促进高中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纲要》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高中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原则及要求:科学准确地把握高中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任务和内容,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形成校内与校外、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网络和体系。

第二章 机构

第三条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隶属于学校政教处,成立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全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并实行全员参与、多渠道、多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模式。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具体负责完成。

第四条 我校高中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一) 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德育工作计划,在思想教育、道德修养课中,科学地安排有关心理健康的内容。积极创造条件,开设高中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选修课程或专题讲座、报告等。

(二) 强化全体教职员工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使命感。心理学、教育学教师要自觉履行教育法、教师法及我校教书育人条例规定的教书育人职责,把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教学、科研中去,同时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开展日常心理咨询或辅导。班主任要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增进学生心理健康、提高学生心理素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学科教师要将心理健康教育积极渗透到日常教育教学当中。

(三)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优势,面向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要采取个别咨询、团体辅导活动、心理行为训练、书信咨询、热线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四)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校报、橱窗、板报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并通过开设第二课堂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健康、高雅的氛围,陶冶学生的情操,促进其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三章 教育辅导人员

第六条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辅导中心设专职教师3人。

第七条 心理健康辅导人员由专、兼职两部分组成,主要包括:

(一) 学校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心理学教师;

(二) 热爱心理健康教育的班主任和学科教师。

第八条 从事心理健康辅导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 专职人员的聘用资格是:具有心理辅导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获得心理辅导相关资格,从事心理辅导工作三年以上,热心心理辅导事业。

(二) 兼职人员的聘用资格是: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干部、教师,从事学生工作三年以上,热心心理辅导事业,具有心理辅导的基本知识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兼职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一年。

第九条 要切实加强专、兼职辅导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工作经验交流会和外出参观、考察、学习等形式不断提高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条 专职心理教师工作职责:担任年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程的授课任务;担任各种类型的学生个别和团体心理辅导工作;参加心理中心的值班;承担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的教育技能的培训工作,教师心理健康的维护。

第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的心理辅导或咨询活动,按学校有关规定计算工作量。

第四章 工作任务和内容

第十二条 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高中学生的心理特点,在高一年级开设心理活动课,向学生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帮助高中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维护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使学生能健康快乐地生活。

(二)开展辅导或咨询活动,预防和解决学生的一些常见的心理问题。

第十三条 我校高中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使高中生认识自身,了解心理健康对成才的重要意义,树立心理健康意识;提高自我认识水平和自我管理能力,促进学生的人格发展;

(二)传授心理调适的方法,使高中生学会自我心理调适,有效消除心理困惑,自觉培养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

(三)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途径,使高中生掌握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自觉地开发智力潜能,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四)进行情绪情感教育,帮助学生学会调节自己的情绪;

(五)进行职业生涯辅导,帮助学生能给自己的将来作出合理的选择;

(六)进行性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性观念和性态度,正确认识中学生异性交往;同时帮助学生提高人际交往能力,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七)解析心理异常现象,使高中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及主要表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各种心理问题。

第十四条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 对全校高中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中、长期规划,并负责有效落实;

(二) 负责全校心理健康活动课的组织实施;

(三) 指导学生心理协会开展活动;并指导、帮助开展心理健康自助活动;

(四) 制定学生心理辅导辅导工作计划和方案;

(五) 负责全校心理健康兼职辅导(咨询)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 负责对全校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状况调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七) 宣传普及高中生心理健康知识;

(八) 开展日常心理咨询活动;

(九) 对学生常见的轻微心理疾病进行必要的心理治疗,对有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及 时干预,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进一步的干预或治疗。

(十)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工作交流活动。

(十一) 学校心理辅导对本校学生和家长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第五章 心理咨询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十五条 心理辅导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辅导人员工作要坚持保密原则,个案记录及有关资料要妥善保存。求询者的资料不能当作社交谈话的话题;对求询者要热情、真诚、尊重、平等、耐心。

第十六条 心理辅导人员开展工作应遵循如下准则;

(一) 如果求询者与一辅导员已经建立辅导关系,未经这一辅导员许可,其他辅导员不得与此求询者建立辅导关系;

(二) 辅导人员必须在辅导关系建立之前或期间,告诉求询者对辅导关系产生影响的因素,及辅导关系建立应遵循的原则、程序等;

(三) 辅导人员必须对参加团体辅导的成员进行筛选;

(四) 辅导人员如果认为个人对求询者无能为力,应该立即终止咨询关系;

(五) 辅导人员与求询者仅限于工作关系,对超出职责范围的要求,不能予以满足。

第十七条 来访学生在咨询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来访学生应是出于自愿、主动接受咨询;

(二) 来访学生应积极配合辅导人员的工作,以取得良好的辅导效果;

(三) 个别辅导每人次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非辅导时间,需要进行预约。

(四) 辅导过程中一般不更换辅导员,特殊情况下须经协商同意后方可转介。

第十八条 心理测验的要求:

(一) 心理测验是心理辅导的辅助阶段,要由受过专门训练的辅导员施测;

(二) 测验后要给予科学、谨慎的解释;

(三) 测验结果要妥善保管,不准向外泄露。

第十九条 对心理档案的要求:学校心理健康辅导中心每学年初,要对新生设立健全的心理档案。心理档案应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学习建立、兴趣爱好、心理健康测量结果、个人性格分析等。档案要实行专人、分档管理,并确保其保密性。日常的咨询情况,要及时补充到档案中。心理档案只能作为辅导人员开展辅导服务的依据,不得对外公开。特殊情况若确需对外提供时,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并隐去全部可辩认的来访者的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德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