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校高中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我校高中部的学籍管理,特制定龙城中学高中部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一、学籍
1、高中一年级新生经入学考试,审查合格被录取后,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准许入校学习,取得学籍,学校发给学生证。
2、新生被录取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注册者,不保留入学资格。如因病或特殊情况,经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
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查后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不符合招生条件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教育或取消学籍。
学生在甲地学校参加入学考试录取后,因家长调至乙地,学生必须随行,征得乙地学校同意和上级主管教育行政审批后,可将该生的录取证明和成绩等介绍到乙地学校入学。
3、学生因家庭迁移,或有其它正当理由,确需转学时,可凭户口迁移证和有关证明,向原学校申请转学。
凡转学的学生,由本人持原校发给的转学证明,直接与拟转入学校联系,取得转入学校同意并经转学考试合格后,就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生的档案和学籍表,由原学校转给转入学校。
转学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办理。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等级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转学均限于高一年级下学期和高二年级,高一年级上学期、高三年级不办理转学。
复员、退伍军队干部的子女要求转学到家长工作地区时,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华侨、港澳台学生如提出转学要求,原校应负责与转入学校联系,并按上述规定办理。
4、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或特殊情况,必须离校一个时期者,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后,教务处发给休学证书。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限,到期不能复学者,应申请延期,经过学校审查批准后,可再休学一年。休学超过两年者,应予退学。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
学生休学期满,应持休学证书和有关医院或单位证明,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原校申请复学,由学校教务处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学生复学时,如原校已改办、停办、搬迁或与他校合并,可持休学证书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性质相同的学校复学。休学期满,不按时到学校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5、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可申请退学。
学生申请退学,经校长批准后,发给肄业证书,并报市、区教育部门备查。
6、具有学籍的学生,按国家规定修业期满,毕业考试各科成绩合格,德育考核合格,并且体育达到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德育考核不合格,毕业考试只要有一科成绩不合格且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7、教务处应按国家规定,建立高中学生档案。从高一年级开始,对学生德育、学业、体育考试考核结果,按要求逐学期和学年进行登记。
学生档案由教务处管理。学生毕业后,根据需要,档案可转给就读的高一级学校,或转给学生就业的单位,也可学校保存,以备查阅。
8、学籍表、学生档案、学生证、转学证、休学证、肄业证、毕业证全省统一格式,由学校填发。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印制,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二、考勤
1、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应请假或事后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课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2、每班应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课、劳动课等)均应由任课教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每周公布一次,每月由学校公布一次。学期结束时,须将出勤情况登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和学生档案。
3、学生请病假、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务处提出意见,主管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条交教务处备案。
学生因有急事或生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4、有慢性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可凭医院证明申请休学一年。休学期满后回学校办理复学手续,经医院证明病未愈不宜复学者,可以继续休学一年。
请事假超过一个学期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5、无故旷课一学期,累计超过六十节课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超过一百节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超过一百五十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正式通知家长。自动退学的学生,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学籍。
三、成绩考核
1、成绩考核应以各科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为依据。尚未有教学大纲的学科,以教科书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的理解、记忆、运用和基本能力。
2、成绩考核分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
当年尚未进行毕业考试的科目,由学校组织进行学期、学年考试。
学期考试只考本学期所教内容。学年考试考一学年所教的主要内容,重点放在第二学期所教的内容。
毕业考试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九科。考查项目为劳动技术课和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体育课由学校依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按照《广东省中学生体育课成绩考核暂行办法》进行考试。考试和考查一律在本学科教学结束后进行,学完一门考一门。高一毕业考试地理,高二考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四门,高三考政治、语文、数学、外语四门。毕业考试科目由本校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与深圳市教育局安排考试时间一致)、统一制卷、统一评卷、统计和报告成绩。考查项目由本校统一命题,自行组织实施。无论考试或考查项目的成绩,都要上报区、市教育部门备查。
3、学期、学年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一百五十分制,60(或90)分为及格,100(或150)分为满分。毕业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报告成绩采取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补考采取合格、不合格两等。考查只分合格、不合格两等。
4、因病不能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的学生,可持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教务处批准,根据情况准予免试一部分或全部学科,或准予参加下学期的补考。免试学科的学期或学年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评定。
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毕业考试者,经校长批准后,可参加下一年度的毕业考试。
5、学期、学年考试成绩记入学籍表、学生档案,不合格学科均应由学校进行补考。补考后隨班升级。
6、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均应补考。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允许利用选修课时补修不合格的学科。补课后,参加下一年度该学科的毕业考试。考查项目补考,由学校组织,当年进行。
7、毕业考试各科成绩合格,思想品德表现、体育均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考试经补考后仍不合格或毕业年级某学科有缺考者,不能留级重读,只发给肄业证书。
领取肄业证书者,在二年内可回原校申请毕业考试科目补考,补考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8、选修课结业后,学校要对学生进行考核,成绩记入学籍表、学生档案。
四、奖惩
1、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政治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应给予相应的表扬奖励。
2、三好学生每学年评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正式授予称号,发给奖状,以资鼓励。三好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3、对违纪、违法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给学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区、市教育部门审批。
对学生的奖惩决定后通知家长。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应同时通知学生所在的街道或乡村。
4、对受处分的学生,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不要歧视,可继续进行教育。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过学校讨论和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开除学籍除外)。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及时通知家长,并向群众公布,同时从学生档案中撤销其原处分材料。勒令退学的学生,退学后确能改过并且表现好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复学,复学时按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的年级。
五、附则
1、本暂行办法从二〇〇二年九月开始实施。
2、本暂行办法如与国家教委、省教育厅、市教育部门颁布的法规有抵触的,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