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高级中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和教育局印发的《深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深财教[2013]17号)的精神,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同时规范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及发放,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750元。春季学期只增补新申请助学金的学生。
第二章 基本申请条件与评审程序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五条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并能提供镇(街道办、乡)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制发的证件或出具的证明材料,以下情形可优先受理资助:
1、烈士、因公殉职人员、其他优抚家庭等和孤残学生;
2、享受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政策家庭;
3、原基建工程兵经济困难家庭、困难归侨、驻守海岛及边防的军工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者经济困难家庭;
4、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6、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7、来自对口帮扶地区或国家省重点贫困县(市)、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少数民族等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8、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领取申请表
学校将《龙城高级中学国家助学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及《龙城高级中学学生助学资助申请指南》(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高二、高三班主任在班级广泛宣传,积极发动贫困生申报国家助学金,力争所有有需要的学生都能得到资助。
(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在新学年开学二周内,学生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深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交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以及户口簿、学生本人身份证等资料。
(三)班主任初审
学生向班主任提交书面申请后,班主任应通过家访、访谈等形式核实学生家庭基本情况以及家庭贫困情况,并签字予以确认。
(四)学校评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人员信息见附件3),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资助工作由主管德育副校长负责,德育处负责资助的日常工作。各班主任将申报学生名单上报学校资助办公室成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集体研究审定,经学校评审委员会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
(五)学校公示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校资助办将相关材料和评审结果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区教育局。公示有异议的,学校组织进行调查,异议经核实成立的,撤销该学生申请资格。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下拨到学校后,由学校通过银行卡(银行卡由学校统一办理)将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八条 对成绩优异的学生,学校将按规定发给其奖学金。
第九条 对其他家庭困难又未能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学校可通过本校助学金予以帮助。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在助学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并终止其当年度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其国家助学金停发。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资助申请表、证明材料、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龙城高级中学
201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