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31日《教师法》颁布。在第三章的资格和任用中的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通过。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88号令,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在《教师资格条例》中对教师资格的分类与适用、申报教师资格的条件、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1996年1月教育部下发《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至1997年底,完成了1993年12月31日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教师资格过渡工作。
1998年4月至1998年底教育部在上海、江苏、湖北、广西、四川、云南六个省(区、市)的部分地市进行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
2000年我国出版的第一部对职业进行科学分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首次将我国职业归并为八大类,教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一类。
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制度在全国开始全面实施。
2001年1月4日教育部召开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动员和部署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2001年4月1日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全面实施进入实际操作阶段。1994年1月1日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人员和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将可以根据法定的教师资格认定程序获得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