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教育系统深入开展党员志愿服务行动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组织部《关于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的通知》(深龙组通〔2012〕82号)和《关于印发< 龙岗区“党员志愿者服务站”设置及运行规划方案>的通知》(深龙组〔2013〕4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基层党建创新书记项目“党员志愿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志愿服务先锋模范作用,推进“志愿者先锋城区”建设,局党委决定在全区教育系统深入开展党员志愿服务行动,特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龙岗建设、服务龙岗和谐教育为主线,在全区教育系统党员中大力弘扬志愿精神,着力培养志愿服务意识,着力壮大党员志愿服务队伍,着力完善党员志愿服务体系,让我区教育系统广大党员自愿加入、自觉参与党员志愿服务,发挥党员的志愿服务先锋作用,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
(二)工作原则
1.规范性原则。党员志愿者在区志愿者总队和区教育局志愿者大队的领导下,由各学校志愿服务中队和分队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地进行志愿服务活动。严格落实党员志愿服务“两个50小时”要求,即:每位党员(指正式党员、预备党员)每年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50小时,入党积极分子发展为预备党员前每年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50小时。
2.公益性原则。党员志愿者服务是党员为社会和群众提供的公益性服务,不收取任何报酬,是出于人文关怀和博大爱心而付出的无私奉献。
3.实效性原则。党员志愿者活动的开展要从党员的实际出发,根据学校实际和党员自身条件,把主观愿望与客观实际结合起来,把群众的需求和服务能力结合起来,注重服务质量和效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局党委党员志愿服务领导机构。为加强对我区教育系统党员志愿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特成立我局党员志愿服务大队,成员如下:
大 队 长:谢蝶深
副大队长:蓝翟校
成 员:局机关各党支部书记,区直属学校党(总)支部书记,各教办主任。
龙岗区教育局党员志愿服务大队下设办公室,由谢蝶深同志牵头负责,办公室主任由蓝翟校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局党办。
(二)构建全区教育系统党员志愿服务网络。为完善学校党员志愿服务队伍组织机构,局机关、学校党(总)支部要成立党员志愿服务中队和分队。中队长一般由学校党总支副书记兼任,分队长一般由学校党支部副书记兼任(没有设副书记的,由党支部书记兼任)。学校党员志愿者服务中队和分队主要根据本单位的党员志愿者的工作和生活等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具有专业性、学科特点的党员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加局党员志愿服务大队组织的集中服务行动。
三、行动措施
深入开展党员志愿服务活动,是我局党委今年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我局首次向区委组织部申报立项的“书记项目”,必须认真抓实抓好。为推动我区教育系统党员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开展,我局将实施五大行动。
(一)站点建设行动。根据区委组织部要求和部署,2013年上半年在局机关、区直属学校建立20个党员志愿服务站(4月份建立2个,5-6月建立18个,见附件1),设置活动场所,统一挂牌;2013年下半年10月底前,在全区各学校全面建立党员志愿服务站,实现公办学校“党员志愿服务站”全覆盖。
(二)“党员志愿服务日”行动。确定每周星期三为我区教育系统“党员志愿服务日”,每位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按周轮值到站点开展服务,严格落实党员志愿服务“两个50小时”要求。
(三)“党员志愿服务示范校”创建行动。为发挥党员志愿服务先进学校的辐射示范作用,我局将在志愿服务基础较好的学校开展“党员志愿服务示范校”创建工作,拟以横岗高中、龙城初中、福安学校、新亚洲学校、清林小学5个单位为先行试点,为全区学校党员志愿服务工作提供经验和示范。5个试点单位须制订试点创建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大力开展党员志愿服务活动,形成学校党员志愿服务特色。创建方案于5月10日前上报局党委;试点工作于6月30日前检查验收,试点成功者由局党委授予“龙岗区教育系统党员志愿服务示范校”牌子。
(四)“党员志愿服务特色项目”创建行动。每所学校要结合单位实际,确定1-3个志愿服务项目重点开展,填写党员志愿者服务项目登记表(见附件2),于5月10日前上报局党委。各单位要形成党员志愿服务校本特色,打造一批实效显著、影响深远、群众欢迎的党员志愿服务品牌。
(五)“党员志愿服务先锋学校”创建行动。把党员志愿服务与志愿先锋学校创建工作结合,局党委安排每位党委委员挂点督导2所学校的党员志愿者服务站点(见附件3),在全区教育系统形成争创“党员志愿服务先锋”的良好氛围,让每所学校努力创建成为“党员志愿服务先锋学校”。
四、实施步骤
我区教育系统党员志愿服务行动重点推进时间集中在2013年,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两个时段,按四个阶段推进。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4月前)
1.成立领导机构。成立党员志愿服务中队和分队,统筹和监督整个工作的开展。中队和分队要下设办公室,由专人负责组织活动的日常事务。
2.制定实施方案。各单位根据学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党员志愿服务行动”实施方案,于5月10日前报局党委(确定为“党员志愿服务示范校”创建试点的学校,只报送创建试点方案即可)。
3.做好宣传发动。实施方案确定后,各单位要尽快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或支部党员会议认真进行宣传发动,并大力组织专题讲座、演讲和讨论活动,让广大党员认识开展“党员志愿服务”活动是推进“志愿者先锋城区”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纯洁性的重要行动,必须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谢和紧迫感,积极参与党员志愿服务。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5月-8月)
1.登记造册(5月10日-31日)。各单位要鼓励、引导广大党员积极加入党员志愿服务队伍,指导党员志愿者认真填写《龙岗区教育系统党员志愿者登记表》并注意存档,做好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名册和服务时长的登记工作。
2.组建特色活动小组(5月10日-31日)。各单位结合实际成立党员志愿服务小组,如:
(1)义务教育扶助小组。主要以教学业务水平比较高的党员教师(包括入党积极分子)为骨干力量,利用课余或节假日时间,无偿帮助指导在学习上、生活上需要帮助的青年教师和学生。
(2)社区服务小组。组织有一技之长的党员教师,参加所在社区或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工作。
(3)德育服务小组。以德育教育工作见长的党员教师为骨干力量,走进课堂、走入社区,积极开展学生良好心理品质、维护学生心理健康、开发学生心理潜能、中学生家庭亲子教育辅导等方面的辅导。
3.大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2013年5-8月)。党员志愿者服务队以集中服务活动与分散服务活动相结合的形式开展服务。集体服务活动由服务队统一组织,坚持每个周集中开展一次“党员志愿服务日”活动;分散服务活动由党员志愿服务特色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特点定或不定期、定点或不定点开展。
(1)积极推进师生帮扶活动。通过开展“立足岗位、散播爱心”、“送温暖、献爱心”等主题活动,在思想上多关心、学习上多指导、生活上多照顾各种类型的学生,使他们体会到学校大家庭的温暖。同时充分发挥党员师资队伍的优势,课后为学生进行义务教育辅导,解答他们在学业上的疑难困惑,帮助他们树立学习的自信心,激发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成绩。
(2)积极开展走入社区服务互动。“一位共产党员就是一面旗帜”,学校每位党员不仅要在学校教育教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更要在社区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志愿者服务队不仅要服务社区,更要注重教育引导,充分利用社区场所,在社区中进行教育咨询,树立文明新风的教育,共同培育健康积极向上的学子。主要从如下方面实施:一是发挥学校的资源优势,与社区互联,携手共建精神文明;二是充分发挥本校的特色教育,积极参与社区宣传、庆典活动。三是党员志愿者服务深入社区,义务教育咨询辅导活动。各学校要在临近的社区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文明劝导志愿服务行动和环境美化志愿服务行动。
(三)深入推进阶段(2013年9月-11月)
从9月开始,在区直属学校全面开展党员志愿服务的基础上,面向全区中小学校深入推进党员志愿服务行动,重点开展公办学校党员志愿服务活动,实现公办学校党员志愿服务站点覆盖率100%。
(四)总结提升阶段(2013年12月)
12月份,总结各学校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成果和经验,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给予适当表扬,并加强宣传推广。在此基础上,形成局党委“书记项目”的年度考核总结材料。
五、工作要求
1.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开展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在“八小时”外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志愿者服务队伍长效机制的助推器。局机关、各学校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实施方案,落实专人负责,抓好宣传发动,积极开展经常性活动。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不能搞一阵风,要长抓不懈,长期坚持。
2.求实创新,注重实效。局机关、各学校要把开展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与局党委中心工作结合起来,既要有丰富的形式和热烈的氛围,更要有实在的内容和实际效果。从关心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小事、好事、实事入手,结合自身特点,善于创新,有针对性的开展活动。通过系列志愿服务活动,进一步提高党员服务人民群众自觉性,展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3.挖掘典型,加强宣传。局机关、各学校要积极挖掘本单位开展的特色志愿活动及感人事迹,加强舆论宣传,努力在全社会强化志愿服务意识;要主动邀请新闻媒体要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总结经验,促进交流。为方便党员志愿服务工作的交流,实行季报制度,局机关、各学校要在每季度最后一周内将本单位开展的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情况,上报区教育局党委邮箱:lgjydw@163.com,联系人:姚雪,电话:89551987。